首页 > 互动交流 > 留言公开

信件详情

来源: 武汉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02-03 16:25:05
留言人 微信用户-151****
留言时间 2023-01-18 07:09:25
信件主题 关于工伤社保赔付的咨询
信件内容

关于工伤社保赔付的咨询 , 我因工受伤并认定了工伤,先行用自己购买的人身意外险赔付了部分医药费,工伤认定结果下来后被告知人身意外险赔付的那部分医药费,社保工伤不再赔付。我自己购买的人身意外险赔付和社保工伤有何关系,社保工伤保险不再赔付的部分请问是否合理?

回复单位 工伤保险处
回复时间 2023-02-03 16:25:05
回复内容

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您主要是想咨询工伤保险赔付方面的问题,您因工受伤并认定了工伤,先行用自己购买的人身意外险赔付了部分医药费,工伤认定结果下来后被告知人身意外险赔付的那部分医药费,社保工伤不再赔付,是否合理?您自己购买的人身意外险赔付和社保工伤有何关系?2月1日,我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83919045联系您,就您咨询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从政策规定层面进行了详细解释。工伤保险中的工伤医疗部分和人身意外险中的意外医疗部分都是报销补偿,就是通过报销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实际支出来进行补偿,报销总金额不能大于实际的总花费,工伤医疗和人身意外险中的意外医疗部分不能重复赔付;工伤保险这种报销补偿方式不同于商业保险的同一个险种可以买多份保单,出险后可以同时赔付的定额给付方式。您因工受伤并认定了工伤,先期通过人身意外险赔付的那部分医药费,工伤保险不能重复报销。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我局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1号
  • 办公时间:08:30-12:00 14:30-17:30
  • 邮编:430012
  • 联系电话:027-12333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ICP备1101136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168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0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