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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的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2-09-27 00:09
索引号:010891054/2020-48896
分类: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2012年09月27日
文号:武人社办〔2012〕73号
效力状态: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规范市、区行政审批窗口咨询、受理行为,推进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实施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的操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实施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

的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咨询、受理行为,推进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市治庸办《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武治庸办发〔2012〕4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申报事项具体情况,以《一次性告知书》形式全面、准确、及时告知申请人在受理前所需要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及相关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局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章  一次性告知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窗口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使用一次性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书》一律使用有关规定制发的文书格式;《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使用本部门制发统一的文书格式。《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申请人作为凭证,一份存窗口供接受检查,一份归入审批案卷存档。

第五条  窗口所办行政审批事项均使用统一规范的标准格式化文书。全市统一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在窗口正式运行后,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使用该系统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并接受有关部门监察。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二)审批部门名称,申请单位名称,申请联系人和承办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三)申请事项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四)申请事项设立依据、办理时限、受理条件及审批工作流程;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六)一次性告知书的出具时间。

第七条  《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告知书》适用范围包括包括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外国人在内地就业初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含举办人才交流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认定、特殊工时审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的申报审批。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所应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熟悉本部门职责,熟练掌握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的运作;

(二)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三)全面、准确、及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每个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书》适用范围和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告知书》时限应在窗口和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三章  一次性告知基本工作程序

第十条  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基本工作程序为:

(一)咨询

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需要出具《一次性告知书》的,自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单个审批事项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纳入并联审批范围的审批事项,必须在2日内经协调相关部门后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二)受理

申报材料符合《一次性告知书》要求的,窗口必须当场受理,并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报材料不符合《一次性告知书》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更正后确认符合要求的,必须决定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符合《一次性告知书》要求而又不能当场更正的,必须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出具《补正告知书》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视为正式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或本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职责范围的,必须当场按规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一次性告知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负直接责任,窗口首席代表对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窗口首席代表要定期、不定期检查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制度履行情况,对违反一次性告知规定,经及时纠正未贻误行政审批工作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进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已明确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其正式受理之前的工作不在政务服务中心而要求申请人到本部门内设机构办理的;

(二)出具的《一次性告知书》和《补正告知书》内容和要求不全面、不准确,导致同一审批办件出具两次《一次性告知书》或《补正告知书》的;

(三)口头作出一次性告知、补正告知、不予受理和退件处理的;

(四)《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未详细说明正当理由和政策法规依据的;

(五)违反全市统一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相关管理规定的;

(六)弄虚作假,逃避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督的;

(七)违反一次性告知规定,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的。

第十四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监察机关对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必须予以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起试行,具体应用问题由局行政审批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