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0718号提案提出的有关“向中央申请中长期政策,帮助武汉疫后重建”方面的建议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方面
(一)认真梳理国家及省、市降费相关政策
1、国家及省、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相关政策。一是国家及省、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相关政策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5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二是具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规定为: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继续按1%执行,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缴费比例为0.3%。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
2、国家及省、市“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政策。一是国家及省、市“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政策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二是具体“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规定为:自2020年2月起,免征我市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二)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市降费政策的工作情况
1、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工作情况。我局按照国家及省、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规定,一是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用好用足社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积极应对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5号)。二是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工作计划、压实责任部门。三是调整优化信息系统,研究制定信息系统业务需求方案,完成系统测试及数据检查工作。四是按规定生成、检查并核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的应收数据,并按时向税务部门传递应收账务。五是抓好全市社保经办机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业务培训工作,统一经办口径,确保12333等相关部门对外宣传解释到位。六是持续做好社会保险降费率基金监控工作,实时预测评估各类社保基金收支缺口,确保我市社保基金收支平衡,防范基金风险。
截至目前,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经办实施工作已全面落实到位。2020年1月至5月,我市共计12.82万家单位享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共计为企业减少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成本38.71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7.37亿元,失业保险9.05亿元,工伤保险2.29亿元。
2、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市“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工作情况。我局按照国家及省、市“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规定,一是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阶段性免征经办工作实施细则,出台了《关于武汉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8号)、《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征等经办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9号)。二是调整优化信息系统,研究制定信息系统业务需求方案,完成系统测试及数据检查工作。三是按规定生成、检查并核定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后的应收数据,并按时向税务部门传递应收账务。四是编制《关于实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征延办缓缴等业务经办的问题解答》、《关于2020年2月已缴单位阶段性免征部分退费业务经办的问题解答》、《关于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征延办缓缴等业务经办的问题解答》,并通过多种线上渠道对外宣传。同时,抓好全市社保经办机构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业务培训工作,统一经办口径,确保12333等相关部门对外宣传解释到位。
截至目前,“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经办实施工作已全面落实到位。2020年2月至5月,我市共计12.23万家单位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共计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81.10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75.89亿元,失业保险3.52亿元,工伤保险1.69亿元。
(三)下步工作计划
按照李克强总理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的精神,下步我局将按照国家及省、市政策规定,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从今年7月1日起,进一步继续落实我市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二是继续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确保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三是继续执行“社会保险延办”政策。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我市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疫情期间的社会保险业务。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补办手续的,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免收滞纳金,涉及新增退休和待遇计发类业务,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并确保我市参保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疫情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疫情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四是继续落实“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二、促进就业方面
(一)疫情期间所做的就业服务工作
1、积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今年来,根据国家、省、市应对疫情稳就业的有关文件精神,通过研究出台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订)了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贫困劳动力一次性转移就业交通补助、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措施。通过报纸、网络和服务窗口等形式加强就业政策宣传,1-5月,全市共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岗前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等政策资金7亿多元,其中,发放灵活就业人员和企业(单位)社保补贴1.79亿元。
2、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依托“湖北公共招聘网”等网络平台,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系列活动,累计举办网络招聘会227场,参会企业1.24万家,提供岗位46万个,促进5.6万人就业。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组建就业服务专员,分别对口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服务,通过举办招聘会、宣传落实政策,加大对企业用工的服务力度。
(二)下步工作计划
根据中央支持湖北一揽子计划安排,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积极争取省里对我市就业工作的支持。据了解,今年国家和省加大对我市就业补助资金的转移支付力度,目前,资金已经到省里,预计近期可下拨到我市。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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