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建议提案办理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0010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3日 00:09
         

朱芬、桂小妹、李兵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1997年进社区工作的居干,应纳入工龄计算或补缴养老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认定有严格政策规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时间统一规定为199611日。19951231日以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199611日以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现在通常所说的工龄,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言,是指参保人员19951231日之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与199611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无关。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在社区工作的时间与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不同。社区工作人员,无论其到社区工作之前是否曾经具有过正式职工身份,19951231日以前在社区工作的时间均不能作为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199611日以后进入社区工作的居干(进入社区之前不具正式职工身份),应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1997年后进入社区的居干在社区工作时间认定为连续工龄,不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相关政策规定,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制度规定。

二、社区工作者不属于国家及省市补缴政策规定的范围和对象

20046月,市政府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社区工作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武政办〔2004103号)文件,决定从20041月起,为全市中心城区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设置的社区低保、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率先在全国为社区工作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切实解决了社区工作者的后顾之忧,稳定了社区工作者队伍,受到了广大社区工作者的普遍欢迎。

社区工作者与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社区工作者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并不能等同。我市社区工作者根据武政办〔2004103号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地方政府规定的特定范围及对象的特殊参保办法。因此,你们建议中所提为社区工作者补缴2004年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国家及省、市政策规定,不能予以支持。

三、社区工作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随着后期薪酬待遇及缴费基数增加而提高 

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缴费基数与其报酬收入水平相关。随着《武汉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我市社区工作者报酬收入水平的提高,社区工作者社保缴费基数也会得到提升,进而提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市社保部门将积极做好社区工作者缴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93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1号
  • 办公时间:08:30-12:00 14:30-17:30
  • 邮编:430012
  • 联系电话:027-12333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ICP备20001619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168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0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