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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8018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8日 17:08
         

2004年6月,市政府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社区工作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武政办〔2004〕103号)文件,决定从2004年1月起,为全市中心城区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设置的社区低保、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率先在全国为社区工作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切实解决了社区工作者的后顾之忧,稳定了社区工作者队伍,受到了广大社区工作者的普遍欢迎。2008年10月,为加强社区建设,市委、市政府印发了《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8号),该文下发后,我市社区工作者的社会保险由原来的两险扩大到五险,即社会保险的所包括的五个险种均已参加。

社区工作者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在社区工作期间只要参保缴费都计算为缴费年限。他们过去的工作年限只要符合工龄认定政策的,均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纳入养老金计发因素。你们建议中所提建议“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为社区工作者补缴2004年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国家及省、市政策规定,不能予以支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新的形势下,部分社区工作者退休后的待遇出现较低的现象,主要原因是目前社区工作者的身份定位模糊,社区居委会成员是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政府给予他们的报酬是补贴性质,不是工资;社区公共服务干事是公益性岗位,即由政府开发的,优先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的临时性救助岗位,薪酬定位也较低。经向市民政部门了解,在新时期如何定位社区工作者的身份,市民政局已积极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希望能早日明确。我局将积极响应跟进国家政策变化,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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