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区人社局、扶贫办、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全省人社扶贫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8〕31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攻坚,现就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助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
我市户籍贫困劳动力上年度外出务工时间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助。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按跨省务工500元/人,省内区外务工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转移就业交通补助。
三、申领程序
1.申请受理
每年3月31日前,由社区(村)组织本地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集中申报上年度转移就业交通补助并完成初审工作。贫困劳动力填写《武汉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1份复印件。
贫困劳动力已享受一次性转移就业交通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
由社区(村)在《武汉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助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汇总填报《武汉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助汇总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并在本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将《武汉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助汇总表》报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
2、复核
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区人社部门。
3.审核
区人社部门联合区扶贫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出具资金拨付意见,送区财政部门。
4.资金拨付
区财政部门收到区人社部门资金拨付意见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贫困劳动力个人银行账户。
四、资金来源及执行期限
我市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助,由各区财政从区本级安排和上级补助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五、工作要求
各区人社、扶贫部门是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助的审核主体。区人社、扶贫部门于每年第二季度末月25日前,将《武汉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助汇总表》分别报送市人社、扶贫部门。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收回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今后不再受理其申报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助的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人社、扶贫、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附件:
1.武汉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助申报表
2.武汉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助汇总表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扶贫攻坚工作办公室
武汉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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