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武汉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社会公布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二、适用范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三、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以及《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令272号)。
四、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分十三条,明确了办法拟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频次、事项、方式、程序、复核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布频次:每季度公布一次
(二)公布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
2、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3、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4、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5、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6、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节严重的;
7、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8、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9、涉嫌劳动保障违法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12、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三)公布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本市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
(四)复核更正: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向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五、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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