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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4日 14:04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保障国有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2018年11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6号),对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意见》由六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本意见适用于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管理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部分“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提出“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主要对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要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二是提出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合理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三是提出要强化工资与效益联动,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第三部分“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主要内容包括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预算基数和周期的确定原则、加强预算管理执行等。一是明确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二是提出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三是规定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确定办法;四是强调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第四部分“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主要从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等三个方面,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提出要求。

第五部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主要从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监督、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督检查制度、严肃处理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违规行为等五个方面,对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监管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部分“加强组织实施”,主要对改革作出工作部署。强调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改革,并明确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实施意见》有哪些特点?

《实施意见》既贯彻落实国务院16号文件和省政府46号文件精神,又结合我市实际,同时考虑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国有企业执行层面的需要,对我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作出规定,对推进改革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实施意见》确立了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即“一适应两挂钩”)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提出,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我省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一适应两挂钩”工资决定机制的确立,有利于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是《实施意见》明确了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及对应比例。《实施意见》分类列举了反映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风险成本控制、社会效益等情况的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供监管部门和企业根据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年度经营目标等选择使用。《实施意见》提出,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但存在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等三种情况的,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80%;对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但存在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等三种情况的,工资总额降幅不超过经济效益降幅的50%。具体的联动办法和对应比例,由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制定具体改革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三是《实施意见》强化了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实施意见》提出,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通过工资总额的增减,进一步激励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四是《实施意见》健全了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事前引导、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的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实施意见》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职责,要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定期研究确定非竞争类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更好地引导国有企业搞好工资分配。《实施意见》强调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和工资总额的清算等提出明确要求。《实施意见》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明确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税务等部门定期对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企业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实施意见》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明确出现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扣回超提、超发的工资总额,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当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视违规情形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四、《实施意见》如何推进落实?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为推动改革顺利实施,《实施意见》强调,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税务、统计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市、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观念,严格执行改革政策,确保改革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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