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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详情

来源: 武汉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5-26 17:00:00
留言人 手机用户-159***
留言时间 2025-05-10 12:30:00
信件主题 法定退休年龄职工没满足领取退休金条件,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信件内容

女性,达到50周岁,社保已经缴满15年,但是大部分是灵活就业缴费,社保的单位缴费年限只有5年,不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无法办理退休。请问单位预备辞退或者调离现有岗位去基层工作,是否合法,如何维权?谢谢!

回复单位 劳动保障监察处(仲裁处)
回复时间 2025-05-26 17:00:00
回复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如果员工存在法定过错,例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故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动是不合法的,属于违法行为。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动岗位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您与公司发生争议,可向企业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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