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7号)第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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