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7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职工,其工伤认定由该职工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版权所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ICP备20001619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168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000008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