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抚恤待遇一直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执行,主要为: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的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8〕2号)规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5000元。目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统一按此执行。
二、近年来所做的工作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差距较大,民发192号文下发后,我市即专题向上级业务部门反映,建议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或参考企业丧抚待遇适当调整,后续结合近年来事业单位职工家属通过不同渠道频繁反映的实际也多次向国家、省业务部门进行反映,省里也结合全省情况多次向国家反映,希望尽早调整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但目前国家未出台新的政策。鉴于调整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事权在国家,各地不能自行调整发放标准。因此,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我市只能按照现行政策落实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发放基本养老金,再无基本退休费这一项目,因此,在核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时,目前只能追溯到2014年10月按照国家增加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后的退休费金额核算一次性抚恤金,该问题也多次向上级业务部门进行反映。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向省里反映该问题,同时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以及当前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不同情况,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一旦国家针对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政策下发新的文件,我市将立即组织实施,确保尽快落实到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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