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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0559号提案会办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8日 00:06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0559号提案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武汉市促进3岁以下幼儿服务发展的意见》的建议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一、关于认证空白,托幼师资培养困难方面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号)的文件要求,“2019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稳妥推进现有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进行职能调整,从今年起有序退出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转向加强质量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

今年4月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26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27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集在湖北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鄂人社函〔202031号)三个文件拟在我省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我市也已于611日下发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034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035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集在武汉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武人社函〔202036号)。下一步,我市将按文件要求在全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工作,从事育婴员、保育员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可通过所在相关企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关于解决武汉市托育服务机构职工社会保险方面

落实托育服务机构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武汉市托育服务机构职工可按规定参加武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享有和其他参保人员同样的权益。参保托育服务机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要求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水平的高低取决于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下一步,我局将结合自身职责,努力配合做好我市托育服务机构职工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三、关于加强人才培养,提供队伍保障方面

多年来,我市积极鼓励社会力量申办托育服务育婴类职业培训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申报定点培训机构。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设育婴员、保育员等相关工种,进一步加强托育人才储备。鼓励城乡劳动者参加育婴员、保育员等托育服务技能培训,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目前,我市人社部门管理的15家职业培训学校拥有育婴员等专业培训资格,湖北省家政培训学校、武汉市爱加仁职业培训学校、武汉市东西湖区康本职业培训学校、武汉市蔡甸区友缘家政职业培训学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贝安馨职业培训学校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常年开展育婴员等相关培训。

近年来,市人社部门积极与妇联等部门协作、配合,指导各区积极开展育婴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取得了一定成效。市人社部门重点认定了一批具有育婴员培训资质的家政服务定点培训机构,并将其专业纳入就业培训补贴政策范畴。凡武汉市户籍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大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在我市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养老护理专业培训的,培训合格后,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除此之外,属就业困难对象的还可享受每人每天15元的生活补助。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战略决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配合市卫健部门,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培育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

四、关于武汉市政府应当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完善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方面

武汉市的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开始建立,经过30多年的建设,已经做到了对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含托幼服务人员)失业保险政策全覆盖。功能从当初的单纯救济失业人员生活到现在的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逐渐发展成为完善的制度体系。目前失业保险缴费按1%费率缴纳(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五、关于严格技能培训和职业素养培训方面

    一直以来,市就业局都非常重视和关注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工作,并将其纳入我市就业培训补贴范畴。近年来,我市共开展家庭服务类培训3864余人次,其中:家政服务员1550余人次,育婴员2314人次。

一是政策措施进一步调整完善。将就业培训补贴对象由原来的五类人员扩大至处于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九类人员,且取消了户籍限制。凡九类人员到我市开设有家庭服务类专业的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培训考试合格的,按规定可享受就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新录用九类人员开展家庭服务类专业岗前培训的,按规定可享受岗前培训补贴。

二是现有多所培训定点机构具备家庭服务类专业培训资质。截止目前,开设有家政服务员培训专业的培训定点机构有武汉市妇女干部学校、武汉市财贸学校等17家;开设有育婴员培训专业的培训定点机构有湖北木兰花职业培训学校、武汉市武昌江南职业培训中心等13家,为我市开展家庭服务业培训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创新培训模式。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并在社区、街道开展了多个菜单式订单式零距离的家庭服务类技能培训班,受到了参训学员的一致好评。

四是对初次通过社会化考试并在我市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的范围,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畴。

下一步,我局将围绕559号提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育婴员技能培训和职业素养培训,确保婴幼儿护理、照顾以及教育的高水平和高质量,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又快又好向前发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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