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00076号建议提出的关于“花山街城中村改造中,少数人员未进入社保系统”建议的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代表。
据了解,花山街于2010年至2011年进行了城中村改制。符合改制条件的村民全部纳入了社会保险范畴,极少数人员(多为女性)由于婚迁等原因将户口从外省、市迁至该区,未能按城中村“村改居”政策或“五七工”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目前,这部分人员均超过50岁,希望能以优惠政策采取一性补缴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及要求
1、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0〕169号)文件精神,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政府一次性政策、局阶段性工作。根据《关于转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严格控制补缴行为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71号)精神,关于“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已于2015年10月16日截止,已不再受理此项业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1号) 明确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3、根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对于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办理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在灵活就业窗口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者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从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办理参保或者续保手续的当月起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通过往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来增加实际缴费年限。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起托底保障作用的制度安排,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后,可依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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