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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0012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5日 00:09
         

任伟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除影响个人潜能激发的体制机制障碍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很好。按照全市相关安排,我局会同市发改委、教育局、国资委、科技局、总工会、税务局进行了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劳分配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不断推进,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基本建立。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为此,党中央要求,要继续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2013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若干意见》提出了“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以及“健全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机制”等,都是在注重发挥人的潜能,即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武汉市认真落实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于2017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增收激励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武政规〔201759号),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公正、按劳分配、发挥潜能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下一步,市发改委将根据工作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抓好《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增收激励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真正达到体现,摈弃不合理的分配方式,使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真正达到迸发。

二、关于收分配机制

对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市人社局依法履行职能,指导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符合本单位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各级工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参与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内部分配方式、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主要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进行。近年来,武汉市总工会认真履行《工会法》赋予的职责,举全会之力,深入推进集体协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谋环境、抓核心、强培训、建队伍、育典型,有效扩大了集体协商建制面,促进了社会和谐、企业发展和职工队伍的稳定。作为“武汉样板”的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深化,开创了政府、企业、职工共同制定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新模式;签订全省首份市级建筑行业集体合同,覆盖全市1093家建筑企业,为70余万名建筑职工建立起长效保障机制;推动将大学毕业生在汉工作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纳入集体合同工作,目前已有182家企业签订了大学生专项集体合同;成功开展了《民营医院护士职业集体合同》协商,在国内再开单一职工群体集体协商之先河。全市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3%以上,覆盖企业74500余家。
    在开展协商过程中,职工方拟制的谈判内容均结合不同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效能收益等实际情况确定,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重点突出工作实效。如:2018年硚口区民营医院护士岗位集体协商过程中,劳资双方就护士不同级别和职称的薪酬标准进行了充分协商,最终确定了不同职称护士工资标准;2019年武昌区外卖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中,针对外卖送餐员劳动量大小不一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送餐员的报酬按照配送业务单量确定,且单价与业绩挂钩;2019年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合同中,对职工工资构成进行优化,实行由岗位工资、计件工资、效益工资组成的动态结构工资制。从上述实例中可以看出,通过公选代表与行政方的积极协商,有效提高了广大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使他们能安心工作、生活,获得感和幸福感显著增强。通过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把企业打造成利益共同体,实现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国家、省市人社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不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了以岗位为基础、以绩效为核心,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机制。事业单位实施内部分配时,可结合实际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工作人员倾斜,避免了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得到了单位和工作人员的高度认可。比如:我市中小学教师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基本工资、津补贴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40%70%,根据聘任岗位标准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60%,以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在单位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有绩优酬的原则。

三、关于职工评价考核

对企业,职工的评价考核主要由企业内部完成。对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652号令),市各职能部门相应出台了一些办法措施,指导各单位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近年来,我市中小学校按照 “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和“双向选择,逐级聘任”的原则,持续深化中小学教师岗位聘任管理改革,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现教师按岗聘用和合同管理,建立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核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适合不同类型岗位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德才兼备、师德为先,把立德树人要求融入考核评价全过程,引导广大教师安心从教、静心从教。为贯彻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每年开展“年度教师”、“最美教师”评定,发掘、表彰和宣传一批师德典型。建立师德考核负面清单,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建立师德问题通报和问责机制,严肃查处师德违规行为。

四、关于建立公平竞争环境

各行业、用人单位都有其自身特点,内部竞争环境主要依靠内部制度与管理来实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结合实际,保障总体公平,鼓励适度竞争。

五、关于奖项荣誉

近年来,市科技局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不断优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通过完善项目管理专家咨询评审制度、强化结题验收、改革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成果鉴定职责等一系列工作,从而打造更加开放、公平、竞争的科研环境,引导和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各自潜能,在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中实现自我价值的提升。一是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制定了《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面向武汉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征集专家,并对入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已入库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约9500名。二是加强和规范科技项目管理中的专家咨询制度。在项目立项、绩效评价和结题验收等项目管理环节引入专家咨询和评审制度。项目立项初评环节采取委托异地专家进行网上评审,有效避免了采用本地专家评审可能会影响评审结果公平的情况,最大限度地保证专家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在项目复评、中期评价、结题验收等管理环节,均采取从项目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抽取专家的过程遵循了单位和人员回避制度,同时每位参与评审的专家都要对遵守公正、诚信和回避等纪律作出书面承诺。三是从2017年起,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而是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可通过市场自行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公允评价,科技成果评价结果更加公正、独立、客观和专业。
    下一步,市科技局将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以提高科技企业获得感为落脚点,树立“店小二”式服务理念,在优化科技计划体系、精简项目申报流程、强化科技服务工作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为科技人员提供优质的创新创业环境。一是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科技计划体系。支持应用基础研究、企业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使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设立更科学合理,更加贴合科技人才成长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进一步规范项目申报流程。精简各类项目申报表格和证明材料,减少科技人员申报科技项目的工作量,科学设置项目立项管理工作。清理和修改影响公平竞争的文件和制度。三是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落实科技部等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政策,鼓励和支持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积极申报国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造的动力和活力。

六、关于破除人才计划“帽子化”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提出优化“三评”工作布局、减少“三评”项目数量、改进评价机制、提高质量效率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科技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潜能活力竞相迸发,科技创新和供给能力大幅提升,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市人社局近年来大力开展了两项工作。一是推进“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在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遴选支持1000家左右具有良好创新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引进和培育10000名左右创新型高层次人才。根据引进人才类别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补贴,或引进团队30万元奖励补贴。截止目前,三批共确定支持企业543家,向77家企业发放引才奖励2650万元,2020年确定支持企业109家。二是加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鼓励支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我市对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给予总额100万元的支持。2019年,经国家人社部批准,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立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我市已给予50万元建站资助。同时,依照《武汉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设站单位还可为引进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申请博士后津贴、科研项目启动经费,以及安家补助等。

七、关于推行企业员工持股制度

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积极有序推进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关于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改革〔2016564号),明确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对员工持股试点原则、试点企业条件、企业员工入股、员工股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等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严控试点企业数量和条件,未经批准的企业不得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地方国有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20161123日,省国资委下发《关于确定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国资改革〔2016198号),我市只有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建股份)一家企业纳入湖北省8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范围。目前,武建股份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改革试点已成功完成,成功经验和做法,在全国员工持股试点座谈会上作为典型经验交流,获评2018年“湖北省国企改革十大案例”。
    下一步,市国资委将按照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混合所有制企业综合运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有效实现企业与员工利益和风险的绑定,提升正向激励的综合效果,激发企业经营管理层、科研技术人员等企业员工的个人潜能。

八、关于税制改革

税制改革的总体政策制定和解释部门只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负责实施。

一是提高消费税。我国消费税主要是为了引导居民合理消费,寓禁于征,因此消费税仅选择部分商品作为征收对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征收范围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征收范围剔除酒精、轮胎等品目,增加了电池涂料等高污染产品以及超豪华小汽车等奢侈品作为征收对象。根据中央的税制调整安排,消费税也会逐步调整征收环节。目前,高档手表和珠宝玉石征收环节将后移到销售环节,其他品目在条件成熟后也将进行征收环节的调整。

二是降低所得税。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订,将个人主要劳动性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个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按年计征,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新设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优化税率结构,并建立与新税制相适应的征管制度,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转变。这次修订,减税幅度之大为史上之最,充分体现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分配不公、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

三是个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优惠政策,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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