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现将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0694号提案提出的有关疫情影响下发展经济的建议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一、社保降费率实施情况
为支持企业发展,降低企业用工成本,2015年以来,武汉市实施了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统一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社保过渡期费率等多项政策措施。2019年,为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研究了我市贯彻落实降低社保费率综合方案实施意见:“调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继续按1%执行,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缴费比例为0.3%;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从2019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5.72%。截至目前,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全部实施到位。2020年1月至5月,我市共计12.82万家单位(企业)享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共计为企业减少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成本38.71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7.37亿元,失业保险9.05亿元,工伤保险2.29亿元。
同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人社厅函〔2018〕246号)要求,不对企业历史欠费集中清缴,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由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市税务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二、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
为应对今年疫情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岗和个体工商户复业,在原有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及省的决策部署,自2020年2月起,武汉市免征我市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社会保险业务“不见面”办理或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非接触式”缴纳或延期缴纳、对出现严重困难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等政策措施。截至目前,阶段性免征养老保险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2020年2月至5月,我市共计12.23万家单位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共计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81.10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75.89亿元,失业保险3.52亿元,工伤保险1.69亿元。
三、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施情况
一是大力实施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2012年以来,我市开始在全国率先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500人(含)以下企业,将其2019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100%返还给企业,2020年1至5月,全市共6.59万家企业发放稳岗返还资金7.92亿元。二是不断推进放管服改革,500人(含)以下企业稳岗返还不考核裁员(减员)率,免申报、免资料、免公示,直接将返还资金发放到企业银行账户,发挥了疫情期间“雪中送碳”的作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稳岗位。
下一步,将根据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的精神,按照国家人社部及省统一安排,继续抓好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同时加快推进500人以上企业稳岗返还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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