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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8033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8日 17:08
         

一、2016年我省养老金调整方案拟定背景及主要内容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逐步完善,国家及省对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均作了明确的政策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按照国务院部署,我省结合实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制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37号),对我省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体现了重点关怀。

二、关于2016年养老金差别化调整问题

关于2016年2月25日楚天都市报报道中所提“养老金差别化调整”问题,可以分两个层面进行理解,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和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是有差别的。因分属不同的保险体制,参保条件、缴费标准有很大不同,所以在养老待遇的核定及调整上,存在显著差异。二是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具体办法,没有简单地搞“一刀切”,而是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向退休早(区分了退休时段)、年龄大(高龄人员)的群体倾斜的同时,也与个人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了个体差异,鼓励多缴长缴。

三、养老金调整不适宜再增加倾斜对象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自2005年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3次,其中2005至2013年均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倾斜。这是贯彻当时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以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取消了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倾斜调整。

2014年至2016年的调整倾斜对象包含建国前供给制、薪金制、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原工商业者、这四个特殊群体具有不可攀比性,且按自然规律人数越来越少;特殊群体多了,容易分裂人群,人为制造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根据参加工作时间早晚、退休时间早晚、年龄大小,对参加工作早、退休时间早、年龄大的退休人员多调一点,合情合理,也符合传统文化认知,已被社会各界包括退休人员普遍接受。

四、关于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差别化调整的问题

(一)国家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已经基本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研究提出。

(二)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趋于统一。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金实现同步调整。在调整办法上都是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二是各省制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具体方案,都是在国家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总体方案的指导下,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的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对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差别化调整主要依托国家统一的调整办法。对专业技术人员倾斜主要体现在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上体现,而不是单独增加倾斜项目和幅度。为体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前的贡献大小,可以从建立长效机制角度,在职时加强缴费工资稽核,退休后多缴多得上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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