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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9067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8日 17:08
         

一、反映的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问题基本符合我市实际情况

我市社会保险面临着养老负担重、基金底子薄、起步水平低的发展困难。人口老龄化起步早、速度快、规模大等发展趋势明显。我市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正在步入老龄化加速发展阶段。截止2018年底,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87.94万,占 户 籍 总 人 口21.27%(全国为17.3%,一般认为,这一占比达10%即进入老龄化社会)。全国大多数内陆省份或老工业城市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都较高,武汉市与上海、南京、沈阳、重庆等地社会保险缴费成本基本相当,而与深圳等新生城市不具有可比性。这是我国养老保险统筹体制、历史沿革、抚养比例、老龄化趋势等各种因素综合形成的结果。以武汉与深圳同比为例,同比常住人口规模,我市1100万,深圳市1300万;同比常住外来人口,我市200万,深圳800万;同比抚养比例,我市2人缴费供养1名退休人员,深圳36人缴费供养1名退休人员;同比企业退休人数,我市近120万,深圳23万。

二、降低社保费率

2015年以来,武汉市通过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统一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执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社保过渡期费率等多项政策措施,已累计为全市参保企业及职工减少社保缴费成本约85亿元。为支持企业发展,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2019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按照我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我局会同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研究了我市贯彻落实降低社保费率综合方案实施意见:“一是调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同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人社厅函〔2018〕246号)要求,不对企业历史欠费集中清缴,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由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市税务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三、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施情况

2012年以来,我市开始在全国率先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2017年以来,进一步提高稳岗补贴比例,对于没有裁员的企业,补贴比例由50%提高到70%;对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补贴比例由40%提高到50%。这一政策调整,相当于对不裁员企业实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零费率。2015年以来,我市共审核拨付稳岗补贴11.31亿元,惠及企业7708家次,稳定就业岗位225.18万人次。

四、医疗保险待遇情况

根据我市现行医保政策,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户籍限制,因此,无论是本市还是非本市参保人只要参加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均能按我市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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