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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9028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8日 17:08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社会保障“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我国将构建惠普公平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二、我市工伤权益保障的相关情况

一是完善制度政策。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2005年我市出台实施《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及其配套政策。近年来,陆续出台实施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多重劳动关系及非全制人员参保、工伤就医管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定期待遇享受人员资格认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及费率结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工伤待遇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等系列政策文件。今年还将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武汉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武汉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二是降低费率减轻企业负担。2016年,将工伤风险类别由三类细化为八类并确定了基准费率和费率档次,名义费率由平均1%下降为0.75%,实际征收费率为0.64%,当年参保单位减少缴费1.56亿元。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我市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预计全年参保单位减少缴费3亿元。从2018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基准费率由2‰下调至1.2‰,并根据工程造价实施梯减费率,最低费率为0.6‰,预计每年施工企业减少缴费7000万元。

另外,我市费率与用人单位工伤率、安全生产、工伤基金使用等情况挂钩浮动,形成费率与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经测算,98%的参保单位符合费率下浮条件,全年可减少缴费1.2亿元。2019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由于实行降低费率政策,今年我市工伤保险不实行费率浮动。

三是工伤保险待遇稳步提高。我市每年按规定定期调整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考虑到我市基金结余较多、生活水平较高等因素,尽力在政策范围内取上限提高待遇水平,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补充工伤保险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出: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二是可以采取适当下浮工伤保险费率的方式,激励用人单位投保补充工伤保险;三是区分风险类别,定额缴费;四是通过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将原由用人单位负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补充工伤保险支出;在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由补充工伤保险代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您指出的问题,确实指出了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存在的严重不足。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一是《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只作了一些原则规定,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实施办法》未作明确规定;二是已建立了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城市,对补充工伤保险实践做法不一,都还处于摸索阶段;三是人社部也未对此项工作进行总结推广,没有成熟经验可以借鉴;四是结合近几年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对补充工伤保险的参保意愿不容乐观。

四、采纳意见及下步处理办法

(一)根据您的建议,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水平,我局已向省人社厅建议,扩大《三项目录》范围,省人社厅答复,依据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权限,人社部正在修订工伤保险《三项目录》,适当扩大目录范围。省人社厅将在人社部调整范围的基础上,有一定的目录扩大权限,将根据我省工伤职工的实际现状,将烧伤、职业病等工伤职工医治时超出现《三项目录》以外的费用,部分纳入扩大的目录范围。

(二)对于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建设。2019年,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摸清用人单位及职工对补充工伤保险的实际参保意愿。

(三)积极联系已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城市,学习调研,总结探讨,在学习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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