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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65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8日 17:08
         

按照《武汉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社区工作者包括社区党组织班子专职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社区公共服务干事。市委、市政府一直非常重视社区工作者待遇,多次调整社区工作者报酬标准,不断扩大社区工作者的福利待遇,社区工作者待遇水平得到极大提升。

一、工资标准问题

2015年“1+10”文件规定,社区工作者的报酬由基本报酬、绩效报酬和奖励报酬等部分组成,基本报酬与岗位、工作年限、专业职称等挂钩;绩效报酬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对优秀社区工作者给予奖励报酬。按照社区主职年收入不低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标准,合理设定社区工作报酬体系,并根据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而调整。为贯彻落实该文件要求,2016年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共同发文明确了社区工作者的结构报酬体系,岗位工资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目前社区正职工资达到了我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工作者享有“五险一金”以及与街道工作人员一致的免费体检和休假制度。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30号)先后出台。今年我市民政局也将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要求,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拟建立合理的社区工作者报酬体系,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

在新时期如何定位社区工作者的身份,市民政局已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希望能早日明确。随着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地位的确立,民政部已开展村(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相关研究,相信社区工作者身份定位问题会得到解决。我局也将积极呼吁市民政部门随时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及时启动我市相关工作。

二、编制管理问题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的规定,目前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无工人编制这一编制序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一直没有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鉴于此,目前社区工作者没有以正式工人编制的说法办理退休。

三、退休方式问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社区工作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武政办〔2004〕103号)、《关于社区工作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武财社[2004]242号)和《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8号)文件,对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有明确的要求,对社区工作者的认定工作、参保缴费、缴费资金渠道等做了详细规定。社区工作者,在达到退休条件时,可以在单位窗口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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