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社会工作部:
现将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50213号建议提出的关于“社区工作者定位与社保缴纳标准”的建议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代表。
一、关于社保缴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由个人和单位按规定缴纳。其中,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按国家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目前,各区按照《武汉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落实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对取得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社区工作者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他劳动年龄内的社区工作者在与所在区指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街道(乡镇)签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随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经费已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二、关于退休方式
参保人员退休方式由参保人员的参保状态决定。随单位参保的职工,在单位窗口办理退休手续;在流动窗口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流动窗口办理退休手续。现劳动年龄内的社区工作者随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达到退休条件时,应在单位窗口办理退休手续。因参保人员的流动是单位与个人的自主行为,如要避免社区工作者转入流动窗口退休,建议社工部门作出相关规定,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管理,防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将社区工作者转入流动窗口办理退休手续。
三、关于退休待遇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实行统一的待遇计发办法和计发基数。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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