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委:
现将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50437号提案提出的有关“改善女性就业环境”方面的建议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一系列对女职工、特别是生育女职工,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相关待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多方面的特别保护规定,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且不因生育受到不平等对待。
长期以来,我市人社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维权机构在日常监管、执法和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依法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和规章制度,及时维护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就业、人事人才机构在就业求职招聘、事业单位招聘中严格审查用人单位招聘公告,严禁存在性别歧视,同时每年会同妇联开展多种形式招聘活动、就业援助活动,每年帮扶困难女职工就业超过5000余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中女性占比超过40%。2024年,我市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在全市开发“妈妈岗”5000余个,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帮助生育女职工照料好家庭的同时可以灵活就业。
下一步,我们将聚焦打造生育友好型社会,加大开发“妈妈岗”的同时,努力在市区全面打造一站式劳动保障维权中心,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便利维权方式,女职工特别是生育女职工认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到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反映情况,人社部门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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