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0891054/2024-05796 | 分     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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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4年02月01日 |
文   号: | 武人社发〔2024〕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市直有关委、办、局劳动人事部门,市属控股公司(企业集团),中央在汉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我市各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1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三、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指导企业落实最低工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引导平台企业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
(二)开展调查评估。各区、各单位要密切关注企业和劳动者对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反馈意见,定期对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状况以及企业运营状况进行调研,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三)支持企业发展。各区、各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持续实施社保“降返补”、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等惠企政策,落实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相关扶持措施,帮助中小微企业和困难企业减轻发展成本。
(四)加强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要及时妥善处理涉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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