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0891054/2020-48649 | 分     类: | 社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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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4年04月28日 |
文   号: | 武人社办〔2014〕25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关于印发2014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社会保险承诺整改措施的通知 |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十个突出问题”承诺整改工作动员大会的工作要求,市人社局承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梳理的基础上,确定了2014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社会保险承诺整改“四大计划”、15项具体措施,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责任,密切协作配合,认真贯彻落实,限期整改到位。市人社局承诺整改工作办公室将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开展定期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社会保险承诺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2014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社会保险承诺整改措施
针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透明、不便民、不及时等突出问题,市人社局提出,2014年实施管理重构、标准建设、服务便民和素质提升“四大计划”及15项具体措施,不断增强政策和经办部门的融合度,提高群众办事的便利度,增强经办工作的透明度,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加快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建立便民服务长效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舒心贴心”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一、实施管理重构计划,增强政策和经办部门的融合度
(一)加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加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增减异动及补缴等公共业务管理,优化公共业务经办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办法,清理授权事项及审批程序,加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裁量权限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系统风险防范机制。
牵头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医疗保险中心、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局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生育保险处、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
工作时间及要求:2014年4月30日以前制定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的通知》,由局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负责;2014年5月31日以前制定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业务内部控制实施意见》,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负责;201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业务操作办法、业务操作需求、应用系统开发等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并制定各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负责; 2014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经办流程优化工作方案和内控工作流程,并完成相应的应用系统开发测试等准备工作,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共同完成;2014年10月31日以前,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统一组织全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
(二)制定实施工伤和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办法。根据《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并实施《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险中心
责任单位:医疗保险处、工伤生育保险处、政策法规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作时间及要求:2014年6月30日以前制定印发《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时限;2014年9月30日以前完成业务需求、业务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开发测试、部分医疗结算单位的试点试运行工作;2014年12月31日以前实现对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门诊紧急抢救的基金先行支付。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按辖区管理。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武转联〔2003〕1号)等有关规定,在现有经费保障渠道不变的前提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由全市集中管理调整为按辖区管理。涉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的相关管理工作,一并调整为按辖区管理。
牵头单位: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局政策法规处、医疗保险处、工伤生育保险处、养老保险处、规划财务处
工作时间要求:2104年6月30日以前研究制定实施方案,2014年8月30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险待遇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年10月31日前修改完善武汉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综合服务平台软件,进行系统应用测试,组织专题业务培训,完成除新城区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分户及续保工作,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就近、便捷服务。目前新城区与中心城区医保待遇存在一定差异,待条件成熟后再按上述方式办理。
二、实施标准建设计划,增强经办工作的透明度
(四)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按照人社部的部颁标准及省、市统一标准,开展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标准化建设,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形象标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编制和公布“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等52项社会保险行政服务外部流程图和服务指南,其中,社会保险行政服务外部流程图需要在武汉市政府网站和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服务指南需要按照规范的内容及格式在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张贴公布。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
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市医疗保险中心、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作时间及要求:2014年4月30日以前编制完成《社会保险行政服务外部流程图和内部流程图》,2014年5月31日以前报市监察局审核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和人社局网站向社会公开;2014年6月30日以前绘制完成《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指南》,并分批统一印发全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张贴公布。2014年9月30日以前制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完成全市各社会保险机构标准化建设试点试行工作,试点试行覆盖面不少于30%;2014年10月31日以前完成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标准化建设试点推广工作,确保在标识标牌字幕、经办服务指南(含服务时限规定)、政策宣传解答(含手册资料样本)三个方面实现全市统一。
(五)统一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一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与业务操作办法,优化经办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做到政策透明、流程清楚、职责明确。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在通过人社部“部级网上转移平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业务时,各社保经办经构应对照国家关于跨省转移接续流程的统一规定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按规定时限办结。
牵头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作时间及要求:2014年4月30日以前印发《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由局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负责;201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业务操作办法、政策及业务培训、系统应用软件开发等准备工作。同时,对全市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科室分工、服务窗口设置、前台与后台职责、办理时限要求、履行告知义务、信息确认程序等业务环节,还要进一步优化和细化,这项工作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负责牵头,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作配合完成;2014年9月30日以前完成新的业务经办流程及操作系统应用测试;2014年10月31日以前实现全市统一规范运用。
(六)规范新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信息公开程序。统一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信息查询办法,履行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核定信息告知义务,及时提供规范格式的《开户凭证》、《养老金待遇明细表》交付本人。
牵头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作时间及要求:2014年6月30日以前研究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信息查询业务操作办法;2014年9月30日以前,完成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信息查询系统测试,做好试点或试运行工作准备;2014年10月31日以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面更换和规范使用,对新增退休人员履行养老金待遇核定信息告知义务。
(七)启动实施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查询和寄达。在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开通“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功能,参保用户可在网上查询并打印本人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也可到社区或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或打印。2014年启动实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寄达工作。
牵头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医疗保险中心、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作时间及要求:201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厅“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查询系统开发及应用;2014年9月30日以前完成与邮局信息交换数据的准备工作;2014年10月31日以前,交由邮局完成第一批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工作。
三、实施服务便民计划,提高群众办事的便利度
(八)简化职工医保异地安置、长驻外地参保人就医报销手续。为解决原来异地安置和长驻外地人员异地就医报销时间较长的问题,异地安置和长驻外地人员在异地定点医院就医后,在辖区社保处办理现金报销。市医疗保险中心在收到辖区社保处上交完整报销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到帐。
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险中心
责任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作时间要求:2014年4月30日起,市医疗保险中心在收到辖区社保处上交完整报销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到账。
(九)简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院和报销手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就诊转院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由原就医的定点医院通过网上办理转院手续,市医疗保险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参保人员因出差、旅游、探亲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因紧急抢救等原因自行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在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现金报销。市医疗保险中心在收到转院、报销申请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经批准报销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院垫付的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中心在收到完整现金报销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到帐。
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险中心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作时间要求:2014年4月30日起,市医疗保险中心在收到完整现金报销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到账。
(十)缩短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时限。用人单位及失业人员在异动期工作日办理失业保险申报备案、申领登记,资料齐全的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改为即时办理。
牵头单位: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作时间及要求:201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业务流程简化与优化实施方案,进行系统应用测试,开展试点试运行工作;2014年9月30日以前完成系统测试和试点运行工作,完善业务操作办法;2014年10月31日以前实现即时办理。
(十一)实行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延时服务。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正常工作日以外, 每周六9:00-16:00提供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延时服务(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
牵头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责任单位:监察室、规划财务处、新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作时间及要求:2014年4月30日以前制定印发《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延时服务的通知》,对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窗口延时服务的时间、项目、流程、要求、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后勤保障、加班调休、工资待遇等各项管理标准进行统一规范;2014年6月30日以前在全市人社系统实现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延时服务。
(十二)畅通社会保险政策咨询与经办投诉渠道。市人社局设立咨询投诉服务电话“12333”,24小时提供人工电话咨询与投诉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投诉服务中心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告,处置回告率100%,减少重复投诉;建立健全“12333”投诉件转办及承办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投诉中心
责任单位:监察室、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
工作时间及要求:201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四、实施素质提升计划,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十三)逐步实现社会保险同类业务经办“一岗通”。通过全员素质培训工程,使窗口服务人员一岗多用、一专多能,逐步将服务窗口同类业务进行整合,实现同类业务经办“一岗通”。同时梳理同类业务申报资料,将同类业务申报表逐步统一为一张表格,实行“一表通”,减少申报环节,方便办事群众。2014年率先在市医疗保险中心办事服务大厅全面实施,并逐步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类业务服务窗口延伸。
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险中心
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作时间及要求:2014年4月30日以前完成市医疗保险中心办事服务大厅“一岗通”和“一表通”试点实施方案;201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业务操作流程设计、应用系统开发测试工作;2014年9月30日以前在市医疗保险中心办事服务大厅实现同类业务经办“一岗通”和“一表通”;2014年10月31日以前研究制定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推广试点工作方案。
(十四)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督导员。通过应知应会及岗位技能培训,培养一批督导员,在经办业务大厅及时解疑答惑,疏导排队人群。
牵头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市医疗保险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时间及要求:2014年5月10日以前,人员可由带班干部兼任;工作时间必须佩带“督导员”标志,确保在岗在位;负责做好大厅的秩序维护和群众办事的疏导工作,现场解答经办操作的疑难问题,热情接待群众。
(十五)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效用。加大对社区经办人员培训力度,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延伸服务,提升社区经办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业务功能,使参保单位和个人能够更加便捷地在网上办理相关业务;推广使用社会保险登记核定业务VIP单位用户。
牵头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时间及要求:201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实施方案及业务需求、业务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等准备工作;2014年9月30日以前完成试点推广及系统测试,试点社区覆盖率不少于30%;2014年10月31日以前完成全市社区网上办事大厅延伸服务普及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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