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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全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1日 00:03
索 引 号: 010891054/2020-48710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2年03月19日
文   号: 武人社发〔2012〕2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全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力度较大,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发放到位。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做好审核工作,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文件

 

鄂人社发〔2012〕22号


 

 

关于全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对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5、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9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对高龄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五)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七)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文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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