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0891054/2020-48713 | 分     类: | 社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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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1年11月10日 |
文   号: | 武人社办〔2011〕114号 | 效力状态: | 失效 |
名   称: | 关于调整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
关于调整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参保职工工伤待遇,现对我市部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调整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原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4个月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二、一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24、22、20、18、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分别调整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项目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费
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费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外地住院前3日内发生住宿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
(四)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
按规定备案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不含火车软卧票、飞机票)。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颁布后,再按其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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