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0891054/2020-48809 | 分     类: | 人事工作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4年11月14日 |
文   号: | 武人社发〔2014〕7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支行,各担保(保险)机构,各经办银行:
为认真贯彻《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3〕89号)文件精神,现就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过程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限制性行业问题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性行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不能申请贴息贷款。限制性行业包括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行业等,其中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业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市场)、二级市场(新建房地产租赁、销售)、三级市场(二手房房屋中介、购买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再次将房地产转让或租赁);广告业包括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调查、效果评估等产业门类;桑拿业包括休闲洗浴等;按摩业包括足浴、异性按摩等(法人为盲人并且以安置残疾人就业为目的从事按摩的除外)。
二、关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划分标准问题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确定问题
需要增加或重新更换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的区,原则上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新的经办机构,各区与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后,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四、关于贷款利息上浮问题
由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直接担保的贷款,其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他城乡劳动者个体贷款也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
五、关于申请二次贷款贴息问题
创业者在第一次贴息贷款按期还贷后,因周转资金不足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可享受二次贴息贷款优惠。其中,第一次贷款属于个贷的,第二次贷款也可以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反之亦然。
六、关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分期贷款贴息问题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享受一次贷款期限两年的财政贴息优惠政策,但如果企业与银行只签订一年贷款合同,只能享受一年财政贴息,第二年继续签订贷款合同的,不再享受财政贴息。
七、关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能否以他人不动产抵押担保问题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用他人取得两证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也可以用其他实体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但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八、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信用担保问题
对于已经提供信用担保的武汉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如担保的贷款已按时还清,可再次为他人提供信用担保。
九、关于贷款申请地问题
武汉市户籍创业者,既可以在创业地申请贷款,也可以在户籍地申请贷款;外地户籍创业者只能到创业所在地申请贷款。
十、关于一地多照或一照多址经营贷款问题
对于一地多照的经营户和一照多址经营户,具有法人资格,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按章纳税的,均可在纳税所在地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十一、关于法人经营项目变更问题
对于借款人申报的经营项目、经营地址以及其他资料与人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相关部门实地考察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借款人贷款后如经营不善或因其他原因,中途发生经营项目变更或地址变迁,应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予以核实。
十二、关于经办银行放款相关规定问题
经办银行在放款的同时,应当通知借款人、反担保人到经办银行现场签字,每月放款情况(贷款人名单、金额、总计)要在下月5号前书面报所在区人社部门及相关担保机构。
十三、关于高校毕业生贷款审核问题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一般城乡劳动者申请方式在户籍地或创业地(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也可以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由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直接担保的贷款,如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和担保机构审核认定不具备基金直接担保条件的,可转为按照一般城乡劳动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方式申请贷款。
十四、关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提供利息清单问题
采取先贷款后认定方式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企业应当在银行放贷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并提供放贷之日起至申请认定时间内的利息清单凭证,向企业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十五、关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程序中相关部门主要职责的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一是核查企业是否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条件;二是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三是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企业是否为新招用的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五是核查企业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非限制性行业;六是核查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税务登记、经营许可等合法经营证照;七是组织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催收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逾期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是核查企业财务报表,经营规模;二是核查企业资产(财务)审计报告;三是按规定核拨贴息资金和相关费用,其中超过400万元部分的不予贴息;四是按规定进行呆账的损失补偿、逾期代偿。
人民银行武汉营管部主要职责:配合做好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
经办银行主要职责:一是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二是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及相关抵押担保法律文书,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三是加强贷款管理,单独设置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没有担保机构的区,经办银行负责对企业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信用记录和还款来源进行调查和评估。
担保机构主要职责:按照担保法的有关法律程序,做好企业贷款反担保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反担保手续。
十六、关于贴息资金年末上报管理问题
年度终了后20日内,经办银行应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应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清算。《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十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失败认定问题
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全部用于创业项目,确因创业失败无力归还贷款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核实,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创业失败。
(一)申请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出现损失,有公安、交管或其他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其无法继续经营的;
(二)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
此外,申请人因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以及因死亡或以法律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也可以认定为创业失败。
申请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仍在继续经营,或是另换法人从事经营的,不得认定为创业失败。
十八、关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失败贷款偿还及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赔付问题
高校毕业生贷款到期确因困难无法偿还的,担保机构按未还贷款本息金额8‰承担损失;经办银行按未还贷款本息金额2‰承担损失。
十九、关于2013年12月31日以前出现的逾期贷款处理问题
对于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逾期贷款损失,应当在2014年3月31日前处理完毕。属于正常损失的,按规定的比例由相关部门承担损失;属于骗贷的,由相应经办机构承担;允许办结时间延长到2014年底,逾期不办的,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承担逾期利息。
二十、关于工会会员小额担保贷款问题
具有工会会员资格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创业时流动资金不足的,也可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会会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人社〔2014〕17号)文件规定,向所在区总工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十一、关于合伙经营担保抵押问题
对于合伙经营申请总额不超过50万元额度“捆绑式”贷款的,可以用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的一套或多套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但房产评估价应不低于实际申请贷款额度的1.5倍。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4年11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版权所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ICP备20001619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168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0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