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891054/2020-48891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3年07月01日 |
| 文   号: | 武人社办〔2013〕5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名   称: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武政〔2013〕45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3〕26号)文件精神,现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社会保险“三稳一补一缓”政策,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一)稳定“三项费率”。即稳定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稳定企业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稳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
(二)发放稳岗补贴。对全员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承诺不裁员的企业,按照上年失业保险缴费额的40%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三)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新开工企业,由企业申请,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别困难企业,可视情延长,最长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社保经办机构应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职工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以上政策,暂定一年。
二、落实就业政策,支持企业发展
(四)发放社保补贴。对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符合《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8类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企业(单位)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五)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以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缴费基数,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月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以我市企业缴纳这两项保险最低基数,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武人社发〔2012〕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切实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将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视同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贷款贴息等政策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者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实际担保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确定,规定期限和贴息限额内贷款由财政全部贴息;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达到职工总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大学生达到2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额度最高可达400万元,新招用员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吸纳人员每人1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额度。在400万元额度以内,根据实际贷款额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
三、加强就业培训,服务企业用工
(七)强化就业培训。以工业园区企业为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定向、订单培训,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对企业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政府认定的定点就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八)突出培训重点。将“四类人员”作为培训工作的重点对象,引导他们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参加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每人200-2000元的就业培训补贴。
四、落实职介补贴政策,促进人岗对接
(九)促进中介机构为企业介绍用工。经市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在武汉地区用人单位就业的,可按实际就业人数,按季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人。
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执行期限不超过2013年底。
(十)促进院校为企业介绍用工。普通本科院校、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学校为我市用人单位介绍急需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用工单位所在区人社部门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五、帮扶重点群体,缓解就业压力
(十一)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广泛开展“就业服务进校园”和“荆楚就业校园行”等活动,实现就业政策全覆盖、就业资金全覆盖、就业信息全覆盖。
(十二)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的作用。设立额度为100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在武汉地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三)落实省创业场租费用补贴。对创业者在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给予场租和水电补贴。
(十四)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针对“4050”人员、长期失业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和低保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积极开展就业援助,实行公益性岗位安置,并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建立困难人员创业扶持补助,对就业困难人员新增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五)落实省农家乐创业扶持项目。继续实施“农家乐创业扶持项目”,按照自愿申请、评估验收、达标补贴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农家乐经营户,给予每户1万元的资金扶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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