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891054/2020-48900 | 分     类: | 人事工作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2年10月30日 |
| 文   号: | 武职改办〔2012〕30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 | ||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各专业评审委员会:
为保证职称评审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使评审工作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服务企业,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职称评审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职称评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组织领导
我市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市职改部门根据国家、湖北省相关规定和本市职称工作实际,制定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政策和评价标准,组建各系列(专业)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部署年度全市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统筹安排集中受理高、中级职称评审材料,委托(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召开评审会议。
市职改办负责对全市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定期检查考核。对委托评审的高评会实行驻会制度,对授权评审的中评会派员参加评审活动。各接受委托与授权的部门,应加强与市职改办的联系,及时报告涉及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
各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辖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相关办法。
二、贯彻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原则
职称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最具权威的评价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全市职称评审工作认真贯彻服务经济建设,服务企业(行业),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思想,把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尊重企业需求、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精神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杠杆作用和激励功能。
全市各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活动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湖北省、武汉市的职称工作政策和评价标准。遵循以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为评价导向,以专业素养与职业操守为考量重点,以业内认可与社会认可为追求目标的评审工作原则。同时努力做到,评审程序严谨,体现规范性;评审方式创新,体现科学性;评审纪律严明,体现严肃性;评审结果公正,体现权威性。
市职改办倡导和鼓励各评委会创新评价方式方法,推行高级职务量化评审,努力创造条件实行网络评审。
三、规范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程序
加强职称评审工作政策宣传。全市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通过印刷品、网络、电话等各种媒介,大力宣传职称评审工作政策、工作动态、评价标准、材料规范、相关责任等内容。必要时实行上门宣传与服务。
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评审材料前应了解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规定,对填报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承担因材料失实、造假等所造成的后果和责任。
明确逐级审核责任。各用人单位应详细审核评审材料中的各类证书、论文论著和填写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内容,在单位内公示一周以上无异议后方可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代理部门接收评审材料时应再次严格审核,并在各类证书、论文论著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保评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各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政策指导、协调服务、择优推荐责任,尤其在事关公共利益,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领域(行业),要实行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申报职称一票否决制。市职改部门审核人在受理评审材料时,应严格遵照相关政策与条件要求,严格审查,仔细核对,防范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职称申报的严肃性与准确性。
落实申报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如申报人评审材料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经用人单位查实者,应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报送至主管部门后经查实者,2年内不得申报评审,由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并通报用人单位。报送至市职改部门后经查实者,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由市职改办记入诚信档案并通报主管部门。市职改办对审核中出现重大错误或连续3年审核中出现失误的主管部门将通报批评,对连续3年审核无失误的主管部门将予以表彰。
四、加强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建立评委会专家库成员调整机制。各评委会专家库人数应达规定出席会议人数的3~5倍。专家库成员原则上每隔5年进行一次调整,期间视实际情况可作个别注销和补充。专家遴选渠道以主管部门推荐为主,行业协会推荐为辅。各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推荐入库专家,要站在适应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有利于建设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高度,积极推荐符合遴选条件并且热爱人才评价工作的专家。调整后的专家库成员中,45岁以下的成员应占1/3以上,来自中央驻汉单位、省属单位和区属单位的成员应占1/3以上,并尽可能吸收非公有制单位的专家成员。党政机关领导原则上不进入专家库,专家型领导进入专家库者一般不担任评委会主任委员。各高、中级评委会主任委员应由责任意识强、专业素质好、年富力强者担任,任期一般不超过3个评审年度。
坚持评审会议出席专家随机抽选制。各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应按规定出席评委人数以及各专业评审人数比例由计算机随机抽选出席会议正选评委与候补评委,原则上每次抽选评委应调整1/3以上,入库专家连续参加同一专业评审活动不得超过3次以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外)。正选评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原则上由候补评委递补。
严格落实退出机制。评审会议组织者要积极引导评委规范评审行为,据实记载评委诚信与守纪情况,适时开展评委考核工作。市职改办对各评委会违反评审制度的评委,经查实后,及时注销其评委资格并向推荐单位通报,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五、 严肃评审工作纪律
为严明纪律,体现公平,评审工作实行问责制度,引入外部监督。各高级职务评审活动原则上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监督。各评委会评委及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使命感与责任感,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评审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并申明以下纪律:
参会评委与工作人员应准时到达评审场所,自觉维护评审会议秩序,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会议期间应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未经会议组织方或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许可,不得与外界联系,更不得中途离场。
会议期间不得擅自接收申报人提交的任何材料,更不得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
评委应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客观公正评价,不得有徇私舞弊、随意放宽评审标准条件以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评委在评审会议上均享有评议权、表决权,但不得随意干扰和阻止其他评委行使权利。
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评委不应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评委实行直系亲属与直接利益关系人回避制度。
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会后非因特殊情况经组织方许可,不得向外泄漏参会人员和评议、表决情况。
凡在评审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说情拉票、向外泄密等违纪行为者,都将被问责追责。
六、认真组织召开各专业评审会议
坚持评审活动报告制度。各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召开评审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职改办报告。市职改办收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未经市职改办同意,不得开展评审活动。擅自召开评审会议的,评审结果无效。
评审会议召开前,工作人员应认真整理核对参评人员评审材料,撰写评审情况分析,准备好评审所需的表格,便于记录评审对象摘要、量化考评情况、会议评议情况等,提前1~3个工作日通知评委参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与会的评委,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主动向承办部门说明情况,以便及时递补评委。
加强对参会评委的培训与管理。会议组织者应在会前做好评委上岗培训工作,帮助评委熟悉评审条件、评价标准与评审程序,申明工作纪律。市职改办届时派员赴会宣讲职称工作政策,明确评审导向。
规范评审工作程序。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视情况分若干专业小组审议。其中,有破格对象的,要组成破格评议小组,根据破格条件进行审议,并在《破格评议推荐表》“专家评议意见”栏签署专家意见。评委在认真审阅评审材料的基础上,依据参评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等要素独立评判,记录要点,量化赋分,提出通过或不通过的个人建议。各专业小组组长召集小组会议,对照评价标准,经仔细甄别评议后,提出专业小组评议意见,对建议不通过人员应书面扼要说明理由。各小组评议结束后由主持人召集大会综合讨论,经大会充分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委总数三分之二的即为评审通过。
实行会议记录存档制度。评审会议的基本情况、评审过程、小组意见与表决结果均应有较详尽的记录,经认真整理后存档备查。其中,小组意见与表决结果应及时填写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相应栏目,分别由小组评委与主任委员签名或签章。
评审会议结束后,授权评审的中评会日常工作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以适当形式面向所辖区域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以及公示、查处情况一并报送市职改办。委托评审的高评会日常工作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由市职改办及时公示并核发任职资格文件。对于公示期内有投诉、举报或其他反映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版权所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ICP备20001619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168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0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