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0891054/2020-48928 | 分     类: | 劳动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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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3年09月02日 |
文   号: | 武人社发〔2013〕60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委办局人事部门,市属控股公司(企业集团),中央在汉企业: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3〕37号)精神,从2013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0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小时。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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