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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行为的通知

来源: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3日 00:06
索 引 号: 010891054/2020-48941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3年05月22日
文   号: 武人社发〔2013〕4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行为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市属各律师事务所:

为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行为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仲裁代理人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作函;

(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未取得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仲裁代理。

执业律师、尚处于停止执业期间的律师、实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公民身份从事仲裁代理。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仲裁事务。

同一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执业人员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当事人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抚恤金、工伤赔偿以及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四、当事人的近亲属指自然人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的工会工作人员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人。

五、当事人的近亲属担任仲裁代理人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载明近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六、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仲裁代理人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载明代理人工作部门和职务等信息的授权委托书。

七、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指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与当事人所涉争议有关的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八、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仲裁代理人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推荐函;

(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九、公民担任仲裁代理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并应当与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见证下签署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仲裁委员会应留存一份附卷备查。

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仲裁代理人;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推诿履行代理人义务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仲裁代理人。

十一、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代为提起反申请,代为进行和解、调解,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有“全权代理”等描述而无具体权限说明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提起反申请,进行和解、调解。

十二、当事人在立案前已委托仲裁代理人的,应在立案时提交代理手续。当事人在立案后委托仲裁代理人的,应及时提交代理手续,一般不晚于开庭前3个工作日(含变更或增加代理人)。因当事人开庭当日临时提交代理手续导致仲裁委员会在庭前无法进行确认和办理相关手续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同意代理人参加开庭或中止审理。

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十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仲裁代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等不得被委托担任当事人代理人的;

(二)有证据证明接受当事人委托系有偿公民代理,或曾经进行过有偿公民代理被查实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证件的;

(四)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仲裁秩序,妨碍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有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行为的;

(六)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以及被处停业处罚且正在处罚期间的;

(七)其他不宜担任代理人的。

十四、仲裁委员会应认真审查代理人材料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附卷;对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不能代理的理由,由当事人本人参加仲裁。当事人本人不参加仲裁也不按规定办理代理手续的,对非本人申请立案的,仲裁委员会可不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裁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请及时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武汉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反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司 法 局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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