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0891054/2020-48962 | 分     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 发文日期: | 2010年05月10日 |
文   号: | 武劳社监〔2010 〕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的通知 |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的通知
武劳社监[2010]2号
各科(室):
近年来,全队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办理流程(试行)》(武劳社监〔2006〕2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办理了一大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审批管理,规范案件办理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案审批
各类劳动保障违法线索需要立案查处的,按不同来源,分别由举报接待科、案件审理科或监察科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举报接待工作)队长审批。
(一)举报投诉件立案,由举报接待科负责办理报批;
(二)各类转办件、领导签批件、媒体件立案,由案件审理科负责办理报批;
(三)在书面审查(年审)、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突发事件处置等监察活动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应予立案查处的,由承办监察科负责办理报批。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统一由举报接待科登记和编号,确定办案时限,在1日内移交办案科室。
二、案件办理
各监察科主办监察员接到立案件后,要尽快研究、熟悉案情,合理安排工作,抓紧时间依法承办。
办案中除专项检查外,一般情况下应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全面收集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应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提供日期。认真做好调查检查询问笔录,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表述清晰、用词恰当、书写工整。
对案件涉及劳动关系比较复杂的,要理清劳动关系,确认责任主体。
办案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作、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决定书》;对诉求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案件审理科每月进行案件督办,坚决杜绝办理案件中不作为、乱作为或作为不当现象发生。
三、责令改正程序后的案件处理
改正程序后的监察案件,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撤销立案或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手续。即:由主办监察员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见附件2)或《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审批表》(见附件3),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分管队长——案件审理科(及其分管队长)审核审理签字后,报支队长批准。
批准撤销立案的案件,监察科应在2日内向案件审理科办理案件移交,由案件审理科订卷归档。
批准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案件,监察科应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向案件审理科办理案件移交。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程序后,监察案件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主办监察员、监察科室负责人及案件审理科派人参与听证活动;监察案件当事人申请陈述申辩的,由案件审理科组织,主办监察员、监察科室负责人、分管队长、案件审理科及其分管队长参与陈述申辩活动,并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合议;行政处罚(处理)报批等后续工作,由案件审理科负责办理。
对于数额较大处罚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被处罚单位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件,须经主办监察员、监察科室负责人、分管队长、案件审理科及其分管队长进行合议,集体讨论研究后报支队长批准并执行。
四、其他
(一)对撤销立案及拟行政处罚案件,各相关责任人在审核审理时要严格把关,对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材料不全、程序不当等严重瑕疵的,应退回承办人补充、完善或重新办理。
(二)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案件审理科反映,以便调整和完善。
附件:1、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审批流程图
2、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审批表
3、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审批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版权所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ICP备20001619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168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0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