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0891054/2020-48966 | 分     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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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15年05月27日 |
文   号: | 武人社发〔2015〕26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市委政法委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法、检、公各机关,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公安局
2015年5月27日
关于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办案程序,统一执法尺度,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两院、两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省两院、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鄂人社发[2014]3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办案主体和案件移送
一、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法院刑事审判部门是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具体部门。
二、人社局应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即市人社局向市公安局移送案件,区人社局向所在区公安分局移送案件。
案件移送材料
三、人社部门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材料应当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报告及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主要含:投诉人本人递交的反映拖欠工资的投诉文书或讨薪群体性突发事件材料;投诉人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对投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其他劳动用工等相关证据材料;《限期改正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其送达材料等。
犯罪构成要件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工资的认定。无正当理由拖欠工资是指行为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支付工资。但以下情况除外:(1) 用人单位遇到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2)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延期支付工资不超过三个月的。
五、特殊情况下拖欠工资数额的认定。人社局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程序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无法调取,或者用人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的,人社局应根据调查劳动者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个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的依据。
六、仅部分支付劳动报酬的性质认定。行为人在人社局责令限期支付后有能力支付但仅部分履行支付指令,拒不支付剩余的欠薪仍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仍应认定为犯罪,人社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七、逃匿的认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逃匿:
1、常用通讯设备关机、无应答或停机超过3日,且无合理原因离开经营场所或者在汉日常居所,又未按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在3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
2、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3次电话和短信通知联系上以后,拒不按规定时间接受调查处理的;
3、采取其他逃跑、藏匿方式,影响案件调查和支付劳动报酬的。
八、非法用工主体的认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欠薪,用工单位有字号的,主体为该单位。没有字号的,主体为出资人。有多个出资人的,同时作为主体;出资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也同时作为主体;无字号、也无法确定出资人的,实际经营者为主体。
办案期限
九、公安机关受理人社局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延长至30日。在作出决定后,应当将结果在3日内告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决定不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
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案件侦查及与人社局配合工作由治安部门负责,案件协调及办案指导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
人社部门查处欠薪案件时,认为行为人涉嫌构成犯罪,且可能转移财产的,可商请公安机关参与调查,公安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十、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或者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案检察院应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将结果告知移送案件的人社局。
十一、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将判决书在1个月内抄送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和人社局。
十二、为充分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办案单位均应当督促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尽快支付欠薪,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仍拒不支付的,还应当告知劳动者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司法监督
十三、立案监督。人社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证据清单一并抄送同级检察院。人社局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同级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人社局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社局。移送案件的人社局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书面告知人社局,同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
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
十四、人社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并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十五、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十六、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人社局,人社局应当依法处理。
十七、对于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因欠薪导致劳动者采取过激行动,且严重妨害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对事件依法予以处置,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八、在涉及劳动者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人社部门应当及时商请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处置,公安机关应积极予以配合。
沟通协作
十九、建立联络员制度。两级人社局、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应明确承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管负责人和联络人(见附表1、2、3、4)。
二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两级人社局、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分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积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工作情况,争取支持,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制定预防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工作措施,通报各部门办案进展情况,共同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重点疑难问题。
二十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两级人社局、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分别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案件查处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将案件各阶段办理情况录入《武汉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对相关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和联动监管的依据。
二十二、建立案件督查制度。市检察院、人社局、公安局应对各区检察院、人社局、公安分局的办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
附表1
填报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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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部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
联络人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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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填报单位: 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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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和治安部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
联络人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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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填报单位: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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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部门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
联络人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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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填报单位: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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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部门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
联络人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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