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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劳动者工资等款项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4日 00:07
索 引 号: 010891054/2020-48975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1年04月28日
文   号: 武人社办〔2011〕4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劳动者工资等款项发放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劳动者工资等款项发放工作的通知

武人社办〔2011〕46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中工资等款项发放工作,确保劳动者经济利益安全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现结合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中,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应得款项(含工资、风险抵押金、加班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代收代发的,案件经办人应核实、整理被发放人员名单等材料(见附件1)附卷备核。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放相应款项,应打印、填写《劳动者工资等款项发放凭证》(见附件2)。其中“发放项目”分为:工资、风险抵押金、加班费、经济补偿、赔偿金或其他项目。一人涉及多个发放项目的,按多个项目填列。

三、案件经办人、办案科室负责人、案件审理人员、办案科室分管领导应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并分别在《劳动者工资等款项发放凭证》“经手”、“证明”、“审核”、“审批”栏签名。各区可根据机构、人员实际情况,确定相应责任人。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放相应款项,只能采用劳动者本人直接领取、劳动者委托同户籍亲属代领、邮寄等三种方式办理。

(一)劳动者本人直接领取。劳动者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经案件经办人和财务人员核实姓名、金额无误后领取。

(二)劳动者委托同户籍亲属代领。为确保资金安全,原则上应由劳动者本人直接领取。如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可委托同户籍亲属(须年满十八周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凭授权委托书、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经案件经办人和财务人员核实姓名、金额无误后领取。

除劳动者委托的同户籍亲属外,其他人员不得代领。

(三)邮寄。劳动者本人及其同户籍亲属均不能前来的,案件经办人应通知劳动者写明其详细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相关情况(须签名按手印)连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邮政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核实批准后,由案件经办人将相应款项邮寄给劳动者本人,并及时办理财务核销手续。

五、劳动者工资等款项发放工作结束后,案件经办人应将用人单位交款收据、《劳动者工资等款项发放凭证》、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归入案卷存档。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发放劳动者工资等款项明细表

2、劳动者工资等款项发放凭证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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