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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市2012年劳动保障用工年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7日 00:02
索 引 号: 010891054/2020-48979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2年02月24日
文   号: 武人社发〔2012〕1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关于做好全市2012年劳动保障用工年审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用工年审是劳动保障监察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对于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两网化”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全市2012年劳动保障用工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4月15日。

二、年审范围和对象

各区、各单位分别对管辖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进行年审。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权限划分按照《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武人社发〔2011〕19号)、《关于确定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直属单位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名单的通知》(武人社办〔2011〕88号)执行。

三、年审内容

(一)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以下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资料、劳务派遣资料、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就业证等。

(二)查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调查询问和检查,并与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相印证。

四、工作要求

(一)扩大年审范围,明确年审重点。各区、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优势和作用,将管辖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纳入年审范围,实现年审全覆盖,为两网化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要在全面检查相关材料的同时,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规章管理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未成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情况,切实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二)突出实地检查,强化服务举措。全区、各单位在年审工作中,要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对劳动力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等重点行业和企业加强实地检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杜绝年审讲形式、走过场。同时,要强化服务意识,通过深入基层和扎扎实实的工作,切实了解用人单位存在哪些困难,及时提供咨询、帮助和服务。

(三)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强化整改到位。对年审中发现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乃至涉嫌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要依法督促整改到位,对拒不改正的,及时立案查处。

(四)分解年审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各单位要对年审任务进行分解,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专职监察员和监察协管员。要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年审工作定期进行梳理回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落实问责机制,对年审用人单位的较大违法行为未发现,或者是发现问题未及时作出处理的,要追究监察员责任,并记入本人执法档案。

(五)建立守法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各区、各单位要以年审工作为基础,对用人单位建立“一户一档”的守法诚信档案。守法诚信档案中除年审材料外,还应逐步增添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立案调查等相关情况。要建立用人单位监管台账,根据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情况实施分类预警管理,有的放矢地开展有针对性的监察执法和维权服务活动。

(六)积极组织协调,动员各方参与。各区、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年审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和动员同级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控股公司)、辖内各用人单位配合和参加劳动用工年审工作。各用人单位要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配合实地检查,接受调查询问,并认真填写年审手册。对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不配合监察执法工作的,要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予以行政处罚。

(七)认真总结工作,开展分析研判。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区、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动态、趋势进而分析研判,发现突出问题,提出监察执法、维权和服务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方式,从而创新工作机制,带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整体推进。各区、各单位年审分析报告应于4月底前报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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