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体就业压力,在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武汉市于2011年制定《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确定公益性岗位的性质是由政府开发的,优先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的临时性救助岗位。公益性岗位属于就业援助政策。2012年,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7〕47号),提出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明确对象范围和规范管理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5〕15号)要求“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
2015年12月,国家出台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将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范围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并提出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加强审核和监督的要求。由此,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既需要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准确界定,又需要对岗位开发、招聘和日常管理的程序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为此,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注重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留了原《办法》对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公益性岗位开发原则、公益性岗位开发制度、公益性岗位管理模式等规定,并明确对目前已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现有的补贴方式和资金来源渠道不变,便于工作有序衔接。
一是对公益性岗位进行了界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开发,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
二是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原则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市、区的管理权限,《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开发’的原则,…..”。对开发的原则进行了界定,《办法》第五条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坚持‘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开发总量控制在全市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1%左右,开发方向应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适应全市重大改革的需要、适应全市就业工作发展的需要,向基层服务窗口倾斜、向急需加强公共服务和民生管理的部门倾斜。”
三是对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机制进行了明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死亡或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三)不能胜任分配的工作且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五)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日的;(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七)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是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进行了明确。《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对补贴的标准和期限,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的申报拨付程序。
新《办法》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人员的招聘、用工管理、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落实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新要求新规定。
一是明确了公益性岗位人员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范围。《办法》第三条规定,“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具有武汉市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是明确了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来源为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这一种情况。《办法》删减掉不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公益性岗位,将公益性岗位设置的种类由原来的9类25种调整为4类12种。
三是明确了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的程序。《办法》第七条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工作……,由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持《就业创业证》,按公益性岗位招考公告要求报名”。第九条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按岗位对象不同,采取公开考试或公开考试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是明确了公益性岗位的规范管理。《办法》增加了公益性岗位年终考核和日常管理规定,并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异动管理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五是明确了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办法》增加了对实名制管理的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发放台帐,加强对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等工作的管理。每年12月20日前,市直使用单位将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区直使用单位及街道(乡镇)将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名单报区人社部门。12月20日前,各区将汇总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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