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0891054/2024-28366 | 分     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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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4年11月13日 |
文   号: | 武人社规〔2024〕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关于印发《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武汉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包容审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以及《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抓好落实: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执法尺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要加强对执法案件的审核和监督,坚决杜绝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二、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区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形,确定对应的裁量阶次、裁量标准。在此基础上,对于符合“两张清单”中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载明适用处罚裁量标准的情况,不得直接将处罚裁量标准和“两张清单”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各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两张清单”,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的,同时采取说服教育、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五、未列入清单的事项,如所涉违法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规定条件的,应当不予处罚、从轻处罚。
六、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案件台账,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反馈清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关于印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武人社办〔202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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