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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武汉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3日 09:11
索 引 号: 010891054/2024-28366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文   号: 武人社规〔2024〕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武汉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包容审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以及《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抓好落实: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执法尺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要加强对执法案件的审核和监督,坚决杜绝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二、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区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形,确定对应的裁量阶次、裁量标准。在此基础上,对于符合两张清单中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载明适用处罚裁量标准的情况,不得直接将处罚裁量标准和两张清单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各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两张清单,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的,同时采取说服教育、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五、未列入清单的事项,如所涉违法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规定条件的,应当不予处罚、从轻处罚。

六、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案件台账,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反馈清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本通知自2025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关于印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武人社办〔202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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