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891054/2026-07910 | 分     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6年04月20日 |
| 文   号: | 武人社规〔2026〕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我市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适用本《裁量基准》,区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形,确定对应的裁量阶次、处罚标准。
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应当建立裁量证据记录制度,依法客观、全面调查和收集当事人适用何种裁量阶次、处罚标准的情况和各类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说明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载明适用处罚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四、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一)暂扣、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件的决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责令暂停或停止招生的决定;
(三)因案情复杂或者罚款数额较大需要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决定;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前款第(三)项所称“数额较大”,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裁量基准》中,“区分情节”“处罚标准”最后一档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最后一档之前的各档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以内”不包括本数。
六、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执法案件审核监督,准确把握执法尺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杜绝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理。
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权的,参照本《裁量基准》执行。
八、本《裁量基准》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执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印发〈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武人社规〔2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版权所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ICP备20001619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168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0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