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武汉市人社局修订出台了《关于印发〈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对执法工作提出了关于规范涉企执法、提升执法质量等一系列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必要持续细化量化处罚幅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处罚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等情况,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同时,人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相继修订或出台,需要及时更新依据、完善事项、统一标准,确保执法行为于法有据。
二、起草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在法定权限、种类、幅度内制定基准,不超越上位法规定,不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不侵犯合法权益。
2. 过罚相当原则: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为主要裁量依据,分级分档、轻重适度。
3. 公平公正原则:统一执法尺度,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适用相同裁量标准,确保同案同罚。
三、主要内容
(一)处罚事项。按照招工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执法领域划分处罚事项9类,逐项明确裁量阶次、区分情节、处罚标准。在2023年版76项处罚事项的基础上,因上位法及上位文件修改,删除2项,增加1项;因实际执法工作需要,增加2项,修改3项。最终处罚事项为77项。
(二)裁量阶次。将2023年版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裁量阶次“轻微、较轻、一般、严重”修改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并对处罚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对处罚幅度采用固定区间或倍率进行细化量化,便于基层操作,减少执法争议。深化包容审慎执法,对77项处罚事项均明确“轻微”裁量阶次,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批评教育。
(三)适用规则。明确全市各级人社部门适用本基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依法行使人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参照执行;明确五类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提交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并对“数额较大”进行界定;明确执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保证基准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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