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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0日 10:04
索 引 号: 010891054/2026-07912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4月20日
文   号: 武人社规〔2026〕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武汉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有关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人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市人社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应当适用本《事项清单》,规范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频次,严格执行检查标准和检查程序。

二、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应当按规定编制行政检查计划。

年度日常检查计划应当包含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项目、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比例、检查必要性、检查标准等内容,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专项检查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再重复批准和备案。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提高检查效能。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四、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的行政检查事项,由被指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提级办理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检查事项。

五、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持续强化执法监督,坚决遏制乱检查。

六、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运用武汉市行政执法管理与监督云平台开展行政检查,执行“扫码入企”制度,按规定开展“综合查一次”,并使用统一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

七、本《事项清单》20266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行政执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评估、修订和完善。

附件: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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