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人社局修订出台了《关于印发〈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武汉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等文件相继出台,对行政检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对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进行修订完善,明确检查事项、内容、依据、标准、频次等,旨在从源头规范行政检查行为,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有章可循”,既保障执法公正高效,又为市场主体稳定预期,助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 。
二、起草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认真梳理行政检查事项,确保纳入清单的事项于法有据,避免扩大检查范围、增设检查条件,从源头杜绝违法检查、随意检查。
(二)权责统一原则
结合“三定”方案、部门职责,全面梳理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行政检查事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精准界定检查实施主体与职责权限,做到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分工合理。严格区分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检查事权,厘清各自权责边界,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或权责交叉。
(三)便民高效原则
立足提升行政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紧扣行业监管实际与风险防控重点,依法确定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合理设置检查频次。通过清单化管理实现监管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主要内容
(一)检查事项。按照劳动保障、社会保险、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培训4类执法领域,梳理行政检查事项共计42项。在2023年版47项检查事项的基础上,因上位法修改,同时为提升检查事项清单的精准性、统一性,删除3项;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将原来的7项精简整合为1项,并新增2项;为明晰监管职责边界,将原来的2项按不同执法领域、业务层级拆分为4项。每一事项均完善检查内容、依据及标准。
(二)检查主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区分不同部门、不同层级检查事权,逐项确定行政检查事项实施主体,厘清各自职责边界,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或权责交叉。同时明确各级执法部门可以承办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检查事项,上级部门可以提级办理下级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检查事项,进一步增加执法工作的务实性、灵活性。
(三)检查频次。依据监管对象风险等级、信用状况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低风险、信用良好主体降低频次,对高风险主体强化监管。严格执行检查频次上限,对同一检查对象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检查频次不超过1次,推行“综合查一次”,以合理频次平衡监管效能与市场主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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